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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分析怀疑女儿非亲生并卖女儿的案件

作者:时间:2018-02-05

大连律师分享女婴出生后,乙怀疑女婴非亲生,甲来到乙丙住所欲将女婴带走,遭丙拒绝,不肯将女婴卖给对方。乙将女婴强行从丙怀里抢走,并背着乙将女婴交给甲。随后甲乙商定以某价格将女婴卖给甲,双方签订了一份“领养协议”,丙不答应,所以没有签名。甲当场付了现金给乙,并写下一张欠条。案发后,经亲子鉴定,涉案女婴与乙丙符合亲生关系。

 

《刑法》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乙以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女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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