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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民事诉讼有多少个审讯程序

作者:时间:2018-10-10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经常会听到一审、二审、三审、终审这样的词汇。那么民事诉讼的审讯到底有个程序呢?今天大连律师就来为各位介绍一下!
 
 
大连律师:民事诉讼有多少个审讯程序
一、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有几审程序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二、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
 
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表示不服的话,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就是最后的结果,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关于民事诉讼几审终审,是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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