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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解答借贷要留下什么证据

作者:时间:2018-01-26

大连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作为出借人,通常应当保留下述证据来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
(1)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2)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凭证等;
(3)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催收记录;(4)证人证言、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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