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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找到我的一些渠道

作者:时间:2018-08-08

对于律师执业方向定位,同行们有类似的体验,基本上在办案实践中磨合成型,律师首先面对解决吃饭生存,第二步才是做专做强,开始就确定专业方向的律师不多见。此外,专业定位也有个兴趣培养积累的过程,也可能变动。笔者定位刑事辩护方向,可能和自己的兴趣和职业经历有关,大学毕业后,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后来读研,专业方面是刑诉法,后来做律师,逐渐认识到,对于刑事业务,自己较为熟悉,可能在业务方面有些信心,经过多年摸索,目前已经定型,基本以承接刑事业务为主业了。
 
对于“刑事案件为什么会找上我”的理解,个人理解,它和“我是如何找到刑事案源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连续是个寻找案源问题,区别点在于“找上我”属于被动式,“我找到”为主动式。前者带有委托人慕名而来的意思,后者有律师积极能动寻找客源意涵。从“为什么找上我”角度谈刑事律师执业经验,属于刑事律师执业追求的高境界,回顾刑事案件找上我,简单地总结,不在于个人的所谓活动能力,而是和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有关,从案源的来源,区分情况或许更能说明个人的感受。
 
一、律师同行推荐
 
刑事辩护需要专业够硬,同时辩护人需要具备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敬业态度,缺少任何一点,都无法完成有效辩护的目的,自然无法得到当事人或委托人的信赖。我的许多业务是了解自己的律师同行和他人介绍,并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推荐的,取得信任度的关键在于办案态度和能力。就律师同行介绍业务,又有不同情形:一种情况是曾经共事的律师同行对本人的办案能力有信心,向当事人推荐,比较成功的辩护案例有陆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包某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方某某寻衅滋事案等。另外一种情况是刑事律师同行了解并认可本人的执业素养后推荐介绍案源。律师同行相互了解,在具有相同执业理念的前提下,相互推荐案件办理是很自然的事情。但要取得同行信赖,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同业律师圈不小,让别人想到自己,向委托人推荐,除了业务能力,执业品行上也要过关,谁也不愿意冒着砸自己牌子的风险推荐律师,至少我的心理状态是如此。否则,即便有同行的推荐,执业素养不过关,终究得不到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认可,案件委托也办不下来。回顾近年辩护成功案件,同行推荐的陆某挪用公款、贪污案、耿某某诈骗案等案件辩护权的取得皆如此。
 
 二、律师同行协作办案,
 
上述律师同行推荐案件,若从广义上理解,还有个合作办案的情形,出现在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委托上,只有高度信赖关系的前提下,律师同行才会愿意向当事人推荐辩护人,理念不合,观点冲突的律师是无法合作辩护的,勉强凑合在一起的后果是,不仅达不到有效辩护结果,反而容易起反作用,对维护当事人利益是有害的。近年来,律师同行合作办案成功的案例有孙某某诈骗案、朱某某滥用职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受贿案等案。
 
同行的合作办案,并不限定于刑事辩护领域,出具刑事法律意见书等咨询服务也应该被纳入合作范围。有些律师同行接办民商事案件,可能涉及到刑事法律问题,尤其接触到刑民交叉法律争议,鉴于专业储备不足,他们会寻求刑事律师出谋划策。近年来,个人每年都有该方面的委托业务。其实,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的过程并不轻松,耗费的精力和工作量不亚于刑事辩护业务,受托律师须全面掌握了解民商事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吃透案情,找出焦点症结,研议维权对策或救济途径。当然,取得其它业务领域同行的信赖托付的前提也是业务过硬,个人感触,承揽该方面的法律服务事项,对律师的法律素养有比一般刑事律师更高的要求,受托人要有比较完备的民商事法律知识储备,否则是无法胜任受托任务的。近年来,本律师接受同行转委托数起刑事法律业务,其中,虚假诉讼受害人孙某某控告黄某某、郑某某合同诈骗案,经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警方立而不侦,本律师接受孙某某的委托,出具了黄某某、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法律意见书,《民主与法制》周刊曾予以详细报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促进了刑事侦查进度。近期,虚假诉讼被害人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本律师就某公司及公司控制人祝某某等人涉嫌利用多起虚假诉讼手段实施诈骗重大犯罪嫌疑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翔实、据实依理的法律意见书引起当地办案单位的重视,拟着手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
 
收集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
 
 
 
2、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收集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被执行人、担保人的,应当收集由被告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被告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3、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复印件。副本或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人员的单位印章。
 
对老赖刑事律师给你支个招。
 
 收集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2)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3)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4)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记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6)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7)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获取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文件、证言等;
 
 
 
(8)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2、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收集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担保函、转让合同、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2、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3、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证据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4、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执行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5、证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6、证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被告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7、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庭审笔录,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
 
 
 
8、证明被告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证据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交易记录、鉴定报告等;
 
 
 
9、证明被告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法律文书等;
 
 
 
10、其他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三、他人介绍、当事人及近亲属慕名
 
此类“找上我”来源包括两方面:律师同行之外的他人介绍、当事人及其他委托人联系。
 
他人介绍源自律师朋友圈,通过社会交往活动获取案源,具有随机性的特点,它和同行介绍案源最大的区别是,很多情况下,并非由于刑事辩护专业方向的缘故,一般公众的观念里,只要是法律事务,律师都能办理。实践中,大多数的刑事辩护案件,并非由律师专业律师在办理,甚至由缺乏基本辩护技能与经验的初执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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