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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刑事律师应努力发掘危险驾驶罪辩护要点

作者:时间:2018-01-26

          大连刑事律师知道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所增加的罪名,它是交通肇事罪所派生出来的一种犯罪行为,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是醉酒之后驾驶。饮酒之后血液的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酒标准并驾驶机动车的,无论是否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后果,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可以处以拘役六个月以及罚金。如果酒后驾车同时达到了交通肇事的定罪标准,应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之所以规定危险驾驶罪,其目的是为了刹住酒后驾车的歪风邪气,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表面上看,辩护律师给危险驾驶罪进行辩护空间上是很小的,因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一般比较清楚:由交警大队所出具的酒精浓度的检测报告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其基本的犯罪事实,量刑幅度非常明确,一般也不需要批准逮捕,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律师很难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使其免于起诉,在法庭上对于证据和事实也很难予以反驳。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更要有一种艺术性,要更加细致地从实务的角度出发,理清案件脉络,寻找辩点。大连刑事律师作为一位有着多年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辩护经验的老律师,经常为年轻律师提供这方面的培训和帮助,也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特的辩护思路。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危险驾驶罪的辩护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首先,我们一般讲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相对来说比较清楚,证据相对来说比较充分,但并不代表辩护律师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应当无所作为。相反地,应当从表面上充分和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中寻找漏洞和其他的可能性。律师的职责就是化腐朽为神奇,化不可能为可能。醉酒驾驶案件中,一般存在这样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被告人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然而,作为律师对公诉机关所提供的事实,仍然存在着质疑的空间。比如,当时正在驾驶机动车的是不是就是被告人本人,有没有都出来驾驶机动车的另有其人,被告人实际上是为他人顶包替罪的可能?如果被告人并不是在驾驶机动车的当时被交警或者群众所发现,扭送到公安机关,而是事后自首或被他人举报并进行酒精测试,这种可能性就更大。另外,被告人醉酒即使是事实,其主观上是否只有醉酒后驾车的故意?是否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或者被他人蒙骗饮用或者吃下了含有酒精的饮食而不自知?被告人醉酒之后实际驾驶机动车,还是只是坐在驾驶位上,并未发动或操控机动车?被告人醉酒之后所驾驶的机动车是行驶在具有法律意义的道路之上,还是行驶在封闭区域内不具有法定意义的道路上?被告人醉酒之后坐驾驶的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酒之后驾驶改装后的电动车或者加装燃油发动机的助力车是否算是驾驶机动车,被告是否仍构成犯罪?这些都是辩护律师需要质疑的问题,从中有可能找出突破点,动摇检方指控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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