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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行政律师解答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作者:时间:2018-01-26
大连行政律师认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又称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诉讼活动中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注意:
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参加人,即诉讼代理人一般是指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部份的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委托的人称为辩护人。
1. 诉讼代理人资格:
大连行政律师告诉你什么样的人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 委托方式
(一)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
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制作授权委托书,提交至人民法院。
这里所说的委托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当事人是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
从侨居国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